近年来,社区所有者通过新闻媒体披露社区的宽带网络由宽带网络运营商垄断的情况并不少见。所有者不能自由选择网络运营商。主导运营商通常会在与开发者签订协议后提供服务。服务水平低下,业主陷入了维权的泥潭。本文将对住宅区宽带垄断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期在民事主体寻求救济时得到启发。
一、通讯公司与开发人员签署了独家的合作协议,该协议无效
在开发者的建设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开发者与通信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该协议规定,通信公司应承担社区通信项目的建设投资,通信设备和基础设施的维护等各种费用,开发商应保证通信公司的建设区域专用,其他电信运营商不允许排队,否则他们将承担违反合同赔偿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合同均无效:(一)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共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三)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内的通信管道,应将其纳入建设项目用地的设计文件中,并在施工时同时进行施工和检查项目。所需资金应计入建设工程预算。”根据上述规定,社区内的配套电信设施应由开发商自行开发。开发商应计入建设工程预算并投入建设。竣工验收后,将其作为项目的支持设施转让,开发商在社区中投资建设通信支持设施,这笔费用已成为开发商建设费用的一部分,电信支持设施的产权应属于给所有者。
三、开发人员和通讯公司同意,在通讯公司建成后,通讯设施将专门连接到线路上,这构成了对商业贿赂的接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财产或其他手段行贿以买卖商品。对秘密交易对手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折价回扣的,应当视为:贿赂;交易对方单位或秘密接受帐户外回扣的个人应视为贿赂。” 《信息产业部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及商业和住宅建筑中通信管道和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息技术部(200 7) 2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不得与电信运营商签订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商业和住宅楼宇通信管道等通信设施的垄断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商。电信服务的访问和使用不应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服务的权利。”社区中的支持电信设施应由开发商投资和建设,所有权应由所有者和所有电信业务运营商共享开发商应与电信公司签订垄断协议,以降低开发商的投资成本,限制其他电信公司使用社区服务,并影响所有者的自由选择。开发人员和电信公司的行为受到客观限制,这为其他电信运营公司创造了机会,使其在平等条件下进入社区来运营电信服务,这不仅损害了居民自由选择电信服务的权利,而且损害了提升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对商业贿赂的接受。
四、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的主体,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权益。
《反垄断法》强调实施垄断行为对社会的责任。的力度显然与非法收益不成比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更加注重维护运营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 《财产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更加注重对被害人的赔偿,有利于平衡所有者,开发商和通讯公司的利益。从《财产法》的角度来看,权利保护需要经过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诉讼的主题。如果将通信设施视为公共部分,则如果侵犯了公共部分,则权利人可以要求消除干扰,恢复原始状态,并确认制裁无效。或补偿损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通信设施的重建和重建将面临获得业主同意的问题,业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占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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